江苏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伤福利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4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90432803U,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C08)201、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伤福利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雨劳人仲案字(2019)第22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仲裁调解书:一、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直接打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62×××73)。二、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部门为申请人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选择将上述费用直接打入申请人的市民卡中。三、被执行人另外据实际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份工资2000元。 因被执行人江苏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4执1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