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鸿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生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1民初3880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C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生钙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生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