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西雅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西雅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0791民初309号 原告:江西西雅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7TRWB4C,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章江返迁房小区一期8栋70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原告江西西雅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西雅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23.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5日起以612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9日始,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真石漆、底漆等材料,截止至2020年8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款2996元。2020年8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漆、腻子等材料计3127.5元,故被告合计向原告购买材料款6123.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对上述货款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9日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真石漆、底漆等材料,截止至2020年8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货款2996元。2020年8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外墙漆、外墙腻子等材料,货款共计3127.5元。2020年9月27日,原告在微信上与被告进行对账,截止至2020年8月31日原告应收货款共计6123.5元。但被告并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对账单、销售出库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真石漆、底漆等材料,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123.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向原告江西西雅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123.5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江西西雅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6123.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上述款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