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科创电气控制有限公司

江阴市科创电气控制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1835号 原告江阴市科创电气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富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华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陈皮弄**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科创电气控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科创电气控制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华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科创电气控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科创电气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江阴市科创电气控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科创电气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