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宿迁市赛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庆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11民初2907号 原告:宿迁市赛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朱李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庆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宿支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宿迁市赛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庆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宿迁市赛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2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宿迁市赛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赛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