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0号黄金时代城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576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咸阳盛湖华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路102号龙湖上瑊售楼部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Y3FE19。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盛湖华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调字[2024]第22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该案的执行标的未达到我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我院的下级法院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已作出(2025)陕04执396号执行裁定书,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调字[2024]第220号调解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4执396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