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山强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0号黄金时代城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576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山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16号2**6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6106828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上诉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山强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波主审,与审判员何宜曈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9元,减半收取3,504.5元,由上诉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纪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