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803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跃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川1803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雅安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X号]、X栋X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雅安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X号]、X栋X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雅安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东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雅安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X号]、X栋X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雅安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X号]、X栋X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雅安名山区不动产权第0××X号],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