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48376号
原告:能力天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沐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职员。
原告能力天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力天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