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9985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告: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8号楼2层20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人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北京国人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向我支付2020年2月至5月工资共计14 580.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根据本人固定薪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公积金或支付30 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在北京国人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北京国人通公司无故克扣我2020年2月、3月、4月、5月工资共计14 580.1元。另外,自我入职以来北京国人通公司均以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并未根据实际薪资缴纳社保。现我对裁决不服。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北京国人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工资差额,**有2000元是绩效,2月份工资是因为其没有按照部门领导的安排进行工作,所以没有发绩效工资。后来因为宁波公司的组织调整,**不接受公司的岗位调整,故3月17日开始安排**待岗,给其发放宁波市最低工资2010元每月。3月**缺卡3次,5月**有缺卡2次,按照旷工扣了工资,剩下的发给了**。关于社保,**入职时我们和原告已经沟通好在宁波当地给其交纳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标准其当时也是同意的。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4月22日入职北京国人通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负责宁波广播电视大学项目,工作地点在宁波,双方签订有自入职时间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及构成为基本工资3660元、岗位工资2340元、绩效奖金2000元。**实际工作至2020年8月3日。 北京国人通公司主张公司每月均进行绩效考核,**因未完成部门发布的工作任务,故其2020年2月考核分数为50分,按照公司规定不予发放该月绩效奖金2000元。为此,北京国人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2月份绩效考核表及绩效考核申诉表,其中考核表显示考核部分共分为工作业绩(80%,评价项目包含本地化服务40%、市场开拓20%、项目统筹管理10%、内部管理10%、临时或阶段性工作)、工作纪律(10%,评价项目包含遵守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工作态度(10%,评价项目包含主动性、责任感、企业认同度、协作性)、工作日报(减分项)几个部分,员工自评分数总分为120分,领导评定分数总分为50分,考核结果确认为**所在部门领导李荣华。申诉表显示**于2020年3月曾就上述考核结果进行申诉,后经其部门领导李荣华、人事部门以及总经理核定后,按原定绩效处理。北京国人通公司另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副主任及员工的考核评定,考核周期为以月为周期,月度绩效奖金=月度绩效基数*绩效考核系数(K值),绩效考核结果60分以下,绩效考核系数为0。该办法附件为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及绩效考核申诉表。**对考核表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公司没有给其布置工作,其只能从事之前的工作。关于申诉表,**表示其因不认可上述考核结果,故提起了申诉 。**对绩效管理办法不予认可,称从未见过上述规定。北京国人通公司主张**对上述内容知晓,且其申诉时使用的表格即该管理办法的附件,该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均会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含考勤制度及绩效管理制度。为此,北京国人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表,显示培训内容包含考勤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最新版),该表格上有**本人签字。**认可上述签字为其本人所签,但不认可北京国人通公司上述证明目的。关于2020年2月的考核情况,北京国人通公司表示每月初会给员工布置工作任务,在月底根据考核确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进行打分,2020年2月正处于疫情阶段,故公司要求**进行培训材料的搜集和推广,但是**没有反馈工作成效。**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当月公司并未给其安排任务,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学习平台的维护,其一直在从事上述工作,且每月均会在微信群内提交工作日志,现该微信群其已无法登陆。另经本院询问,北京国人通公司表示公司未就考核表上的每一个部分分别打分,仅是综合评定后给予的总分。另查,自**入职转正后至2020年1月,**的绩效系数均为1,绩效工资均按照每月2000元发放。 北京国人通公司主张因公司于2020年初决定设立宁波办事处,宁波办事处岗位包括销售及策划,其中策划岗位职责为活动策划和平台维护,销售岗位职责为负责销售相关培训项目和技术平台。**之前为该项目项目经理,主要负责项目对接以及平台等相关事宜,现因上述改变该项目没有项目经理岗位了,故曾与**协商转岗事宜,让其转成销售,但**不能接受,故自2020年3月16日起要求**在家待岗,待岗期间公司要求其每天打卡且每天前往公司宁波办事处培训学习,故2020年3月16日之前工资按照原标准发放,3月17日之后工资按照宁波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为此,北京国人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待岗通知单,内容载明:因宁波项目的业务与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您原岗位已无工作安排,经沟通您也不能接受调岗。故公司研究决定,自2020年3月17日起,公司安排您进入待岗培训阶段。在待岗培训期间,请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时至宁波办公地点上下班并打卡,按时填报日志、周报等各类工作汇报。疫情结束后,公司会安排至北京统一培训学习。待岗期间薪资将按照宁波市最低工资工资标准支付,即2010元/月。**表示收到了上述待岗通知,但其对待岗不同意。**主张北京国人通公司确实提过转岗事宜,但主张转岗后的岗位为销售,薪资待遇也会发生变化,故其未能同意,另宁波项目经理并未取消,在其之后又有其他人担任该岗位。**另表示待岗期间其正常上下班打卡并进行相应工作,故应当足额支付其工资。 关于2020年4月、5月工资,北京国人通公司表示按照宁波市最低工资发放。**表示该期间其正常上下班打卡,且到公司进行相关工作,故应当全额支付工资。关于2020年5月,北京国人通公司另主张**在5月19日、5月21日两天有缺卡记录,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这两天算作旷工扣除当日工资,并扣除每天300元罚款。为此,北京国人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5月考勤记录,显示上述两天状态为缺卡,其中5月19日上班缺卡、5月21日上班缺卡。北京国人通公司另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其中规定:公司考勤实行企业微信打卡办法,员工上下班均要进行打卡登记…..如未打卡,按照旷工处理。工作日当天忘记打卡的,须做补打卡申请,并须部门主任审批。因个人原因未在上下班规定时间打卡的,属于忘打卡。每月忘打卡有3次(含3次)补打卡机会,应于忘打卡次日申请补打卡并如实说明情况,经部门主任审批后,人事部按正常出勤处理。以下情况视为旷工:(1)没有打卡记录,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旷工一天者,予以书面警告,按旷工天数扣发薪资,并处罚款300元/天。**对上述考勤记录及考勤管理制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系忘记打卡了,按照考勤规定不属于旷工,其该两日均有打卡记录,只是上班忘记打卡了。后经询问,**表示该期间公司补打**能关闭了,无法进行补打**作。另经本院询问,北京国人通公司表示未曾就**缺打卡事宜进行过书面警告,且因**自3月16日之后开始待岗,故公司无法对其绩效考核。 北京国人通公司另向本院提交了工资表,显示2020年2月,**应发工资6000元,实发5175.7元;2020年3月,**应发工资3 982.07元,实发金额3157.77元;4月应发工资2834.3元,实发2010元;5月应发2082.07元,实发1225.17元。 **另主张北京国人通公司在其工作期间未按照其实际工资数额即8000元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实际公司按照最低标准进行缴纳,其现在要求北京国人通公司赔偿其损失3万元。北京国人通公司表示公司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3660元基本工资在宁波缴纳的社会保险。经询,**表示其现在可正常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但在购房或购车时因缴纳标准较低而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故给其造成了相应损失。 **以要求北京国人通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北京国人通公司支付**2020年3月至5月工资不足部分8375.6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关于工资差额一节,首先,关于2020年2月绩效工资2000元,北京国人通公司以**该月考核不达标为由扣发了该月绩效工资,但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北京国人通公司的陈述,其作为用人单位未就上述考核的标准、依据以及考核表中每项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举证,且**自入职后直至2020年1月每月绩效考核系数均为1,故北京国人通公司未就上述考核情况向本院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北京国人通公司之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要求北京国人通公司支付上述绩效公司2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2020年3月工资,北京国人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转岗之必要性以及合理性进行举证,现该公司主张因公司业务架构调整导致**岗位被取消,但未就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且即便按照北京国人通公司所述,新岗位包括销售及策划,策划即负责平台维护及活动策划事宜,**之前作为项目经理亦负责平台维护等事宜,但北京国人通公司要求**转岗的岗位为销售,且双方均认可销售的薪资构成、工资标准与**之前的岗位存在不同,故在**拒绝转为销售岗位后,北京国人通公司要求**待岗为违法待岗,故北京国人通公司应当按照**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最后,关于2020年4月、5月工资,如前所述,北京国人通公司要求**待岗为违法待岗,故上述期间的工资亦应当按照之前的标准予以发放。关于北京国人通公司主张**存在2***之主张,经查,上述两天**下班均有打卡,仅是打卡记录不完整,故不属于未打卡之情形,不应算作旷工。2020年5月工资应当正常发放。综上,2020年2月至5月工资应当按照**之前的标准予以正常发放,关于绩效工资,因**之前的绩效考核系数均为1,故上述期间绩效工资亦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发放。**所主张工资数额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以北京国人通公司因未按照其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因**表示其社会保险待遇可以正常享受,且其未就损失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差额14 580.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