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407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50号院8号楼2层2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16044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