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3民初5138号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9日立案。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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