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730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6号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9、31号509单元之三。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并且当事人已经结清债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2.11元,减半收取计106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