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新中新华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9890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13335号
原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6号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95743。
法定代表人:林志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冠元、陈丽华,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第三人:厦门新中新华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43号3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8417337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厦门新中新华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新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纵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新中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纵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欠款852050.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5万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为8629.72元;702050.29元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为25103.58元)。事实和理由:因新中新公司拖欠纵横公司款项852050.29元,**系新中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债务加入的形式向纵横公司承诺还款,并于2019年11月2日向纵横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新中新公司拖欠纵横公司法院判决款合计852050.29元,**承诺将于2019年11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之后每个月20日前还款15万,2020年5月15日之前还完全部欠款。但**签署还款承诺书后却未向纵横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故纵横公司诉至本院。
**未作答辩。
新中新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5日,本院就申请执行人纵横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中新公司三个案件(执行标的分别为货款331133.4元、违约金53717.2元,货款179140元、违约金107005.5元,货款245209.5元、违约金32149.69元)分别作出(2019)闽0203执8967号、8968号、89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新中新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1月2日,**向纵横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新中新公司应返还纵横公司(2019)闽0203执8967号、8968号、89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项下款项合计852050.29元;**将于2019年11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之后每个月20日前还款15万,2020年5月15日之前还完全部欠款。
因**未依约还款,故纵横公司诉至本院。
**、新中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形下,本院对纵横公司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及当庭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自愿向纵横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新中新公司尚欠纵横公司的852050.29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则**与纵横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加入合同关系。现**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向纵横公司支付欠款852050.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纵横公司诉求的利息标准于法不悖,应予支持。综上,纵横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52050.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5万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息,702050.29元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8元,减半收取计6329元,由**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 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雅雯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