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8291号之一
原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95743。
法定代表人:林志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洁,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会信用代码9l350100743807438M。
法定代表人:张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芬,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欣,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永太,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祥勇,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威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融耀世纪大厦(51公馆)******用代码91350103687528484E。
法定代表人:周玉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陆永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福建威健电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原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已撤诉,第三人福建威健电子有限公司亦可退出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网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陆永太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纵横集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洪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