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8149号之一
原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24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330766。
法定代表人:刘书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伟,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为涛,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南洋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兴南洋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兴南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兴南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雅雯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