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2民初2503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432号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公司给付工程款22.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日,**为**公司做管道工程。2019年1月17日,**公司职员***为**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至今尚欠**工程款22.6万元。工程竣工后,**公司至今未能给付相应工程款,**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但其到庭辩称**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公司与***之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为**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于**提交的证明、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书、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为**公司负责的运***城二期提供消防喷淋管线安装劳务。**于2017年4月3日进场,于2018年1月20日完工。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付部分款项。2019年1月17日,**公司为**出具情况说明书,确认劳务费共计22.6万元。**公司至今未能给付相应工程款。
本院认为:**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承揽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完毕全部加工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6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称其与***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但未能提交相应的合同,且其与***之间的分包关系与本案**要求**公司按照情况说明书确认的款项履行义务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公司以此拒绝履行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2.6万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