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2601号
申请人: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7层A1,A2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