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2601号之一
原告: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0891744XX,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7层Al、A2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R32X7J,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8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68元,由原告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