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601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2601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0891744XX,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7层Al、A2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R32X7J,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苏0192民初26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金元宝快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