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美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4民初2039号之二
原告: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钱福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俊,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美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都金龙。
原告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美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2019年6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7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