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3民初373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5号院1号楼14层14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望岳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