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822民初684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溪大道与鸿泰路交汇处东南角阳光大厦10楼10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4)陕0822民初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原告自愿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冻结被告陕西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陕西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