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孝义营村乾建苗圃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密云县城西环岛博物馆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建公司)、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评估报告参照2001年的市场价格,评估结果与实际损失不符。(二)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此次纠纷中,我不存在任何过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乾建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提出的再审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再审条件。(二)一、二审未查清涉案树木、鱼池及附属设施的损失情况,判令我公司给付树木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与园林绿化中心是委托关系,园林绿化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对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园林绿化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园林绿化中心与乾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乾建公司在***与相关单位未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前进场施工,并将***所有的树木、鱼塘及部分附属设施毁损,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乾建公司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园林绿化中心虽系发包方,但其并非造成***损失的直接侵权方,一、二审判令乾建公司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一审中,***明确表示要求赔偿损失,未要求对毁坏的鱼池及设施、树木要求恢复原状或补栽,现其提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损失赔偿数额,一、二审根据评估报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数额,亦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