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5执41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阳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大兴区。
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68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100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2100000元、案件受理费78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2100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2100000元、案件受理费78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