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25119号
原告:广东亿航白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3号5241室。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英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英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穿越千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74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上海千机创新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737室。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亿航白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穿越千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千机创新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亿航白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亿航白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亿航白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广东亿航白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81347.34元),由广东亿航白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广东亿航白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80347.3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