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千机创新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千机创新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13058号 原告:上海千机创新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7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空中亿象无人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彭上大元路5号1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368号S0H0复兴广场C楼C201室、C202室、C203室、C204室、C205室、C206室、C2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千机创新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空中亿象无人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千机创新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千机创新文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