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21民初2027号
原告:***,女,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88号中国燃气大厦22层2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凤台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凤凰新区十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乐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2024年7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9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广宣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