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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君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山西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证保1号 申请人山西君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58号10层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山西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山西君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第三人山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建发公司”)持有的被申请人***、山西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之签订的以下协议,采取保全措施:1、2017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甲方)与第三人山西建发公司(乙方)、三亚京基地产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三亚京基花园项目四方协议》;2、2017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甲方)与第三人山西建发公司(乙方)签订的《三亚京基花园项目补偿协议书》;3、2017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甲方)与第三人山西建发公司(乙方)签订的《三亚京基花园项目补偿补充协议书》。由申请人山西君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申请人君泰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合同纠纷,发现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山西建发公司针对京基花园项目补偿签订了以下协议,于2017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甲方)与第三人山西建发公司(乙方)、三亚京基地产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三亚京基花园项目四方协议》;同日,被申请人***(甲方)与第三人山西建发公司(乙方)签订了《三亚京基花园项目补偿协议书》和《三亚京基花园项目补偿补充协议书》。申请人作为上述项目的前期投资人,这些协议约定的补偿,关系到申请人的重大利益及案件的走向,同时,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有修改、销毁、藏匿证据的可能,将使申请人造受重大损失,上述证据申请人难以取得,为了避免证据灭失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特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西君泰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第三人山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被申请人***、山西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之签订的以下协议:1、2017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甲方)与第三人山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三亚京基地产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三亚京基花园项目四方协议》;2、2017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甲方)与第三人山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三亚京基花园项目补偿协议书》;3、2017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甲方)与第三人山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三亚京基花园项目补偿补充协议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