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泰吊装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执保3827号
申请人山东宏泰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魏桥镇金桥大道9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RT3DW8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被申请人海口聚昌源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人山东宏泰吊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海口聚昌源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海口聚昌源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7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宏泰吊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海口聚昌源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山东宏泰吊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