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相民初字第0198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旺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