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相民初字第0198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旺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