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执431-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能(屈家岭)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关于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177号裁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州博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能(屈家岭)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公开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能(屈家岭)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通过现场了解,安能(屈家岭)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已近一年未发电经营。被执行人安能(屈家岭)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的土地、设备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了其位于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工业园区九五线南苏台西、面积为235630.84平方米、土地证书编号为(荆)国用(2012)第010001177号的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17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