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971民初37935号 原告:广东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步创兴四路16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0FU8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光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光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杜屋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0203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长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埔仔路22号A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27083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华清净水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长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广东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保全申请费3775.67元,该费用由原告广东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尚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现无需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