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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威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昌茂龙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1执311号之十五 1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1执311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傅某。 被执行人:海南某龙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xxxxxxxxxxxx),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龙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07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标的为:一、向海南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79793.3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197.93元,案件受理费5298.97元。但期限已过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在总对总系统、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中包含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证券、工商等),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某龙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位于海南省定安县,本院依职权对上述五套房产进行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时间:2025-9-26,查封期限:三年)。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某龙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进行调查【查询内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益(投资权益、征地补偿款等)及其他财产权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海南某龙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登记情况,本院已依职权将海南某龙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海南某龙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彭某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窗体顶端 窗体顶端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制:***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4年9月28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