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辖终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军,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昊,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五海金域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哥弟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今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573号106。
法定代表人:罗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深圳市五海金域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今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420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双方系因《东莞合迅宿舍装修工程合作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是合作合同关系,并非是施工方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装修装饰合同关系,因此本案的案由并非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也就不适用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且《东莞合迅宿舍装修工程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协议又没有明确协议签订地,所以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深圳市五海金域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深圳市五海金域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今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位于东莞市长安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昌盛
审判员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