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782民初1485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南平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力”)与被告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某某置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置业向某某电力支付工程款220000元;2.判令某某置业向某某电力支付以工程款2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6日,某某电力与某某置业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武夷山平和茶旅项目临时用电工程;2.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220000元;3.合同付款条件:(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30%;(2)现场施工完毕且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再支付合同价款7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3年4月10日验收合格并送电,但某某置业却未能依约支付任何工程款,为此某某电力于2023年5月31日委托北京盈科(泉州)事务所向某某置业发出《关于督促支付工程款的律师函》,某某置业回函表明同意支付工程款,但因接到“组织结构调整相关单位所办业务暂停,止6月7日调整完成后再继续办理”的通知导致涉案工程款的审批工作也暂停,为此某某置业请求某某电力将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延期至2023年6月18日。截至起诉之日,某某置业仍未向某某电力支付任何工程款,某某电力故诉至法院。 某某置业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某某电力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电力建设承包合同》《关于督促支付工程款的律师函》《回复函》等证据,某某置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结合法庭调查,对上述证据及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某某电力所述事实属实。另查明,某某电力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某某置业将案涉电力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某某电力,并签订《电力建设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某某置业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220000元,该款经某某电力发律师函催讨仍未履行,某某置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某某电力诉请要求某某置业支付工程款220000元,以及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某某置业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南平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0000元,并自2023年8月7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