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5312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6980076A。
法定代表人:林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天祥路19号张坑组团新城低碳科技园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Y9PX17L。
法定代表人:黄涛,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南平闽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华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宁强
书 记 员 刘 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