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晋执字第2623-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天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天马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先于2016年2月1日还款25万元,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