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善水颐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终3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善水颐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楼2层-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308室。 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6月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善水颐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善水颐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善水颐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善水颐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35000元,由北京建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5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善水颐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500元(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8元,由北京建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30元(已交纳),由北京善水颐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27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北京善水颐和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