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净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05执22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109069638969F),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净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0ML15G),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山东黄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十五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建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净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济南净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该被执行人高消费。执行中,本院查询了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能实地找到该被执行人经营地和人员,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