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308室。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民初1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并列案由,法律和最高法院无明确司法解释时,法院不易做扩大解释。按照双方签订的《室外装饰工程发包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得到支持。故请求依法将该案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该合同涉及工程所在地在山西省原平市,原平市为该合同履行地。故原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因该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管辖的规定,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