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02执保13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泰安市德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1562504614C。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1087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德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