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德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4528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泰安市德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泰安市德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鲁0902财保10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市德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