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7879号
原告:北京京奥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建材城北口100米。
法定代表人:冀伍龙,经理。
被告:北京松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留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民科,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奥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松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北京京奥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京京奥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奥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7元,由北京京奥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李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