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9民初3762号 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1#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子豪,男,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温 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