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1#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寅,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02民初296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779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有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0202执5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