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1475号
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寅,董事长。
被告: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九***能源产业园区。
负责人:**临。
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