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201执200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东峰,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熙红,该公司经理。
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01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85864.75元,本院于2021年12月5日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5日、2022年1月27日、2月15日、3月8日、4月10日、5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税务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证劵登记信息、有新(2018)塔城市不动产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在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三年,到期后查封自动解除。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需在查封期限到期之前三十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有注册信息、网络资金无开户、银行存款账户已轮候冻结。
3.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在塔城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登记。2022年2月11日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有抵押、查封。
4.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在塔城车管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
5.本院于2022年5月8日在塔城市进行实地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额未能执行,执行费2688元未交纳。
8.2022年5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东峰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杨
审判员 杨海磊
审判员 马 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