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3民初439号
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75元减半收取6087.5元,由原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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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蒲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