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罗曼哈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赛摩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81民初10772号 原告:安徽罗曼哈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赛摩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厉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罗曼哈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赛摩雄鹰自动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罗曼哈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罗曼哈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60元,由原告安徽罗曼哈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